壹、禁止手提、隨身攜帶或托運上機之物品
爆炸物品:
如C4、TNT、CEMTEX、PETN、代那邁、特出兒、硝化甘油、黑火藥等軍、商用、急造爆藥、各類引信、雷管、底火、煙火、鞭炮、照明彈、深水炸彈、火箭發射液體燃料、燃燒彈等。備考:槍械、彈藥請參閱"須航空公司同意始可上機之物品"規定
危險氣體:
1.易燃氣體,例如:丁烷,氫氣,丙烷,乙炔,打火機。
2.非易燃非有毒(毒性)氣體,例如:二氧化碳、氖氣、滅火器或低溫液化氣,如液化氮、氦或其他以高壓縮罐
裝填包裝之氣體。
3.有毒氣體,例如:溴甲烷、低毒性噴霧劑,催淚瓦斯器等。
備考:打火機請參閱"無須航空公司同意僅可隨身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"規定
易燃液體:
例: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油漆,酒精,香精油、某些黏著劑、甲苯、丙酮,石油。
易燃固體、自燃物質、遇水危險物質(禁水性物質):
1.易燃固體,例:火柴,硫磺,賽璐珞(膠體硝化纖維),硝基奈。
2.自燃物質,例:白磷、黃磷,二醯胺鎂、活性碳等。
3.遇水危險(禁水性物質)物質,例:碳化鈣(俗稱電石、電土)、金屬鈉、鎂粉。
備考:火柴請參閱"無須航空公司同意僅可隨身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"規定
氧化物、有機過氧化物:
1.氧化物,例 :硝酸銨化肥,氯酸鈣,漂白劑(粉)。
2.有機過氧化物,例:仲位丁基氫氧基過氧化物,CHP異丙苯過氧化氫,DCP過氧化二異丙苯、過氧化氫(雙氧
水)、過氧丁醇。
毒性物質、傳染性物質:
1.毒性物質,例:如各類具有毒性之化學原料、毒氣、氰化物、除草劑、農藥、砷、砒霜、尼古丁、殺蟲劑。
2.傳染性物質,例:病毒、細菌、真菌、立克次體、寄生物、HIV人體免疫缺損病毒 (AIDS後天性免疫不全症候
群,即愛滋病)、有些則為診療樣品(檢體)、已知或 合理預知內含有致病源之生物產品、變性蛋白、醫藥和
臨床廢棄物等。
放射性物質、核分裂(裂解性)物質:
1.放射性物質,例:用於醫藥或工業用途之放射核種或同位素如鈷60,銫131及碘132。
2.核分裂(裂解性)物質:鈾233及235;鈽239及241。
腐蝕性物質:
例如:王水、硫酸、硝酸、醋酸、鹽酸、電池酸液、苛性鈉、水銀、氟化物及其他具腐蝕作用物品
其他類危險物品:
1.禁止空運之固體或液體:具麻醉性、毒性、刺激性或其他特性之物質,於航空器上破損或滲漏時,造成組員極
端煩躁或不適,致其無法正常執行其職務者。該物質及其運送專用名稱均不符危險物品分類第1類至第8類
之定義。
2.磁性物質:任何物質,於距其空運包裝件表面任何一點2.1公尺處,測得磁場強度等於或大於0.159A/m或0.002
高斯者。
3.高溫物質:於運送或托運時,液態物質溫度等於或高於100℃,但低於其閃火點者;固態物質其溫度等於或高
於240℃者。
4.其他像石棉、固態二氧化碳(乾冰)、化學藥品或急救用品、環境危害物質、救生器材、發動機、內燃機、易
燃氣(液)體動力載具、聚合物顆粒、電池動力裝備或載具、鋅、不具傳染性,但能夠以非自然方式導致動物
、植物或微生物物 質改變之基因變異生物或微生物等。 備考:固態二氧化碳(乾冰)、救生器材、急救用品請參閱
"須航空公司同意始可上機之物 品"規定 電池動力裝備請參閱"須航空公司同意始可上機之物品"及"無須航空公司同
意可托運上機之物品"規定
使喪失行為能力的產品:
含有刺激性的或使人喪失行為能力的諸如催淚毒氣、胡椒粉等噴具,不得做為身上物品、隨身行李及托運行李。
以安全目的設計的手提箱、錢箱:
裝有諸如鋰電池以及/或者煙火材料等危險貨品的保全型手提箱、現金箱、現金袋等,絕對禁止做為航空行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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